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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销售委托生产尾货,法院:构成商标侵权
www.dq.panzhihuapeace.gov.cn 】 【 2026-04-23 09:37:01 】 【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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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2日,东区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明确加工承揽方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委托生产尾货构成商标侵权,经当庭组织调解后,被告自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情简介

  

  原告某农业公司系攀枝花市一家从事水果套袋研发、生产与销售的企业,其研发的“旭农”芒果套袋深受种植户认可。2024年12月14日,某农业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第79417490号“旭农”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包装用纸袋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34年12月13日。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8月,该农业公司委托惠某果袋厂加工一批芒果套袋,生产完成后剩余56包尾货。因质量未达预期,农业公司明确表示不再购入。2025年1月1日,农业公司与忠某果袋厂签订承揽合同,约定为其生产部分水果套袋。

  

  2025年8月,惠某果袋厂为清理库存,擅自将上述56包印有“旭农”标识的尾货交由刘某某运至四川省盐边县低价销售。刘某某在未取得授权、也未办理经营手续的情况下对外销售,后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侵权商品被没收,违法所得被追缴,并被处以行政处罚。

  

  因忠某果袋厂和惠某果袋厂的经营者与刘某某系亲属关系,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侵权产品后,便将忠某果袋厂和惠某果袋厂、刘某某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却辩称,案涉果袋系受委托合法生产,生产时原告尚未注册商标,无侵权故意,不应赔偿。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中,合议庭立足涉农产业发展实际,坚持依法保护、调解优先,向当事人释明商标侵权法律规定及品牌保护价值,引导双方协商化解纠纷。三被告认可侵权事实并致歉,愿承担责任;原告某农业公司从产业协同发展角度同意调解。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律师费8000元,同时为了彻底化解纷争,除审理原告的诉求外,法院组织双方达成协议,原告删除了其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与本案相关的视频及图文,同步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协议签订后,案件圆满解决,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这起案件虽然标的额不大,但涉及的法律问题很有代表性。委托加工场景下商标权保护边界的划定,既关乎权利人的品牌权益,也直接影响加工承揽方的经营合规意识。结合本案,三个层面的问题值得注意:

  

  其一,商标权保护以注册生效为节点。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获得排他性专用权。本案中,被告抗辩称“生产时原告尚未注册商标”,但“生产在先”并不能成为侵权的免责理由。商标核准注册后,未经许可销售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即构成侵权,与产品生产时间早晚无关。

  

  其二,承揽生产不等于可自由销售。承揽加工方依合同享有加工取酬的权利,但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处置委托生产的产品。尾货也好,残次品也罢,均非承揽方的“自留地”,未经委托方许可,擅自投入市场销售即构成侵权。

  

  其三,涉农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攀枝花芒果是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果袋等配套生产资料虽小,却承载着产品质量与市场信誉。果农购买套袋认的是牌子,一旦市场上出现假冒侵权产品,损害的不仅是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更会波及万千农户的生计。加强商标司法保护,有利于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助力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

  

  法官提醒

  

  一个品牌关联一方产业,一件商标承载万千农户的生计。市场主体应深刻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产业的“生命线”。委托加工双方不仅要算好“经济账”,更要算好“品牌账”与“长远账”,通过健全全流程合规管理,携手构建“共生共荣、各守其道”的产业生态,让法治成为特色农产品走向更广阔市场的“通行证”。

编辑:景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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