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11月1日,东区检察院制发《关于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着力破解不起诉案件后续行政处罚可能存在的“不刑不罚”“罚不当责”“罚不当错”等问题,进一步明确案件移送要求,规范案件办理流程,强化案件跟踪监督,确立联席会议机制,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取得实效。
清单化 明确案件移送要求
指出刑事案件承办人拟对案件决定不起诉的,应同步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提出是否需要给予其行政处罚的意见,并在案件移送函中予以说明,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与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刑事检察部门与行政检察部建立移送工作台账,每月核对是否存在遗漏情形。
标准化 规范案件办理程序
明确行政检察部门对不起诉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后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制作检察意见书,三日内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行政主管机关。每月向刑事检察部门反馈案件审查情况,对刑事检察部门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移送行政处罚的,书面反馈并说明理由。
责任化 加强案件跟踪督促
要求行政检察部门对检察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发现行政主管机关落实检察意见中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方式督促其纠正。对行政处罚作出后难以落实的,经行政主管机关邀请,可参与争议化解。
下一步,东区检察院将立足《实施办法》,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行政检察”融合履职优势,深化执法司法协作配合,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持续推动轻罪治理体系建设,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