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法要闻 >
检察长讲述高质效办案故事 | 打通行刑反向衔接异地落实梗阻
www.dq.panzhihuapeace.gov.cn 】 【 2024-09-06 09:09:45 】 【 来源:检察日报

1725498957941.jpg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邓天玲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府检联动 跨区域协作

  

  受雇制假的工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跨区域案件应该如何进行行政处罚?日前,我院成功办理一起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在开展行政处罚合法性和必要性审查、解决跨区域行政机关线索移送等方面作出有益尝试。

  

  2017年至2022年,张某、郭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承租的成都市新都区某村房屋内,雇用幸某等8人生产假冒品牌洗衣粉等产品,雇用杨某将制假原料运输至指定场所。2023年8月,张某、郭某等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同年12月,该案经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幸某、杨某等9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因其仅提供一般性劳务,未参与经营管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我院审查后依法决定对幸某、杨某等9人不起诉。

  

  虽然对幸某、杨某等9人不起诉,但他们确有侵权行为且产生了损害后果,应该怎么处罚?带着这一疑问,办案人将案件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首先需要明确“幸某等9名受雇工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为此,我召集了刑事检察部门和行政检察部门人员开展深入调查和法律论证,在讨论过程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已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已经认定雇主实施了直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幸某等8人作为共同犯罪人,系共同侵权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权情形;杨某运输原料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幸某、杨某等9人的行为均系帮助雇主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属于为雇主制造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提供劳务、运输等便利条件,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侵权情形。

  

  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我院向市检察院进行汇报请示。在全市“府检联动”机制的推动下,市区两级检察机关主动与市场监管部门会商,并由市场监管部门层报上级请示相关法律适用问题。2024年1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们的疑问进行了书面回复,明确受雇工人明知雇主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仍为雇主制造假冒品牌商品提供劳务、运输等便利条件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将该复函抄送全省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攀枝花市东区,但幸某等人帮助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发生在成都市新都区,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攀枝花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幸某等人的违法行为没有管辖权,行刑反向衔接如何落实,怎么处罚?”这是摆在我们眼前的又一个难题。

  

  今年3月,我带队与成都市新都区检察院联合会签《关于建立跨区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协作机制》,明确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检察意见的制发、送达、跟进落实主体以及信息共享、风险防控等内容。依托这一机制,我院委托新都区检察院向新都区市场监管局送达检察意见书,并对本案的后续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今年5月,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幸某等9人构成商标侵权作出罚款600元至1500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讲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邓天玲 整理:本报通讯员任媛 龚超)

编辑:景文军
攀枝花东区长安网版权所有